[15新增]项目合伙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咨询。项目合伙人咨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后作出的判断,可以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所接受,从而避免在审计工作的后期出现意见分歧,这不妨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
  [15新增]当咨询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除非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都能谨慎从事,以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委派内部其他人员或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为该项审计业务提供咨询。
  [15新增]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权威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需要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充分、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特别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不应受到项目合伙人的职级影响。对于项目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要注意避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受到损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需要具备质疑项目合伙人所需的适当资历(经验、能力),以便能够切实履行复核职责。
  [15新增]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所能承担的总体复核工作量。当一名复核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过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任务时,可能对实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目标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策和程序需要对此予以考虑。
  [15新增]对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的特别要求。按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相关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为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9.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内容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10.[15新增]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持续改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开发广泛应用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培训课程,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如何履行职责方面接受充分培训,并使项目组了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如何履行职责及其对项目组的期望,以及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咨询的可能类型;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政策和程序,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3)定期召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会议,讨论如何加强复核工作,并在设计培训课程及相关政策时考虑相关意见和建议;
  (4)汇编形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问题案例,以帮助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向项目组提出适合具体情况的问题,评价项目组在具体业务中作出的重大判断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