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
  (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3.上市实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关于重要性的重大判断;
  (4)制定集团审计策略时作出的重大判断[15新增];
  (5)对持续经营的评估是否适当[15新增];
  (6)监管机构发现的重要事项是否已得到恰当解决[15新增];
  (7)是否就存在的意见分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8)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9)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10)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11)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