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纠正缺陷
  (一)定期传达监控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地将监控的结果,包括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及建议的补救措施,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传达已发现的制度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是必要的。
  (二)确定控制缺陷的影响
  1.缺陷是否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达到控制目标;
  2.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还是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三)提出适当的补救措施
  1.监控人员应根据发现的控制缺陷,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1)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2)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3)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2.如监控结果表明出具的审计报告不适当或遗漏了应有的程序,应采取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准则,同时考虑征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