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得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或符合标准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这种复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是否己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有助于重大事项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