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4+3):
  (1)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2)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3)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4)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4+3):
  (1)审计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2)审计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3)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审计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