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采用双签制: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标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城市即可。
  9.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管理层签署财务报表的日期,也不应早于管理层签署书面声明的日期。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管理层签署财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财务报表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期时,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审计证据:(1)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已编制完成;(2)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