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2.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4.招标公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投标时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作出意思表示。招标投标买卖的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