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总登记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在初始登记之前,须作土地总登记。对土地进行总登记之后,具体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或者消灭才有可能进行登记。
  (2)初始登记
  是指首次将“具体土地”权利登入登记簿的行为。
  (3)变更登记
  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4)注销登记
  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解释】(1)房屋登记谈不上总登记;(2)土地的变更登记包括权利主体的变更与内容的变更,房屋登记则将二者拆开,分别对应转移登记(权利主体的变更)与变更登记(权利内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