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动产
  即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
  即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