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动产的物权变动。
  
  【内容导航】:
  
  1.所有权
  
  2.质权
  
  3.抵押权
  
  4.特殊的交付方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单元物权变动的内容。
  
  【知识点】:动产的物权变动
  
  1.所有权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