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物的种类。
  
  【内容导航】:
  
  1.动产与不动产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9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与从物
  
  【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