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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结算纪律(了解)
  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可以归纳为四条:
  *9,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
  第二,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三,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四,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知识点7:结算责任
  二、结算责任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
  1.自行负责。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的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2.连带责任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
  3.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5计收罚息。
  (2)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 000元至5 000元的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5计扣赔偿金等。
  (5)银行卡的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银行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 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6)银行卡的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 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例题】一张票款为18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付款人应受到罚款处罚,其罚款额至少为( )元。
  A.360
  B.540
  C.900
  D.1000
  【答案】D
  【解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