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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合同生效后(三个层次):
  (1)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
  【考题·单选题】(201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濒于破产的是丙公司,而不是买受人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其未按时送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买卖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