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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1.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2.本章所阐述的物权法律制度,主要以《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1.有体性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其中,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慧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2.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则如汽车尾气。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相关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