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题库,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专家权威解析与指导,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如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如继承。
  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抑或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权利前手。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可分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类。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相对消灭表达的则是物权转让的含义——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了。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若法律效果指向债法领域,设定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则称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若法律效果指向物权法领域,直接变动物权,则称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直接发生物权让与、变更或废止效力之法律行为。
  【相关考点】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
  (1)基于事实行为。《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三、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
  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债权行为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此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教材举例)例如,甲乙双方就某套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甲负有向买受人乙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乙则向甲负有支付相应价金的义务。买卖合同只是债权行为,并不足以导致房屋所有权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依赖于出卖人向买受人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转让所有权的行为,该行为在消灭合同之债的意义上称合同的履行行为,在转让物权的意义上则称物权行为。
  (二)物权行为的特点
  1.法律效果
  债权行为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物权)的减少,却会使得消极财产(义务)增加。物权行为则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教材举例)例如,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转让所有权的义务,但义务得到履行之前,所出卖的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所有,待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实施物权行为、转让所有权后,出卖人才失去所有权,买受人亦于此时取得所有权。
  2.处分权
  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如所有权),称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相关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3.兼容性
  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出让人在实施转让物权的物权行为后,即失去所转让的物权,故对于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但债权行为因其仅负担义务,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故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两种形态。
  1.现实交付
  所谓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现实交付是最为典型的交付形态。
  2.交付替代
  当现实交付不可能或没必要时,可以其他方式替代交付。交付替代方式包括:
  (1)简易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教材举例)例如,承租人甲想要购买租用的相机,遂与出租人乙订立买卖合同,由于甲已占有该相机,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乙向甲转让相机所有权时,自不必先令甲返还,然后再向甲交付。
  (2)指示交付。是指指示占有标的物之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教材举例)例如,甲租用乙的相机,丙看见该相机后爱不释手,遂与乙订立买卖合同。正常情况下,乙向丙转让相机所有权的过程是:甲将相机归还于乙,乙再将相机交付于丙,同样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这一繁复过程可简化为:乙指示甲直接将相机交付于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