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已经公布,备考迫在眉睫,高顿网校2015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新课已经开通,现已开通CPA零基础预科班、CPA18分钟威课、CPA面授实验班。预习班帮助学员指明学习思路,明确各章侧重点,让学员提前学习,夯实基础。零基础预科班针对于没有任何基础的学员,主要学习一些基础专业知识,为后续该课程的学习打好理论功底。CPA面授实验班按章以知识点为单位讲解,紧扣考试要求,突出重点难点。高顿网校祝各位考生备考愉快,梦想成真!体验免费课程>>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