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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诉讼行为;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构成代理的有( )。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概念。根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选项ABC均构成代理;选项D中,丁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是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
  (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适用法定代理的有( )。
  A.被代理人是身体有残疾的人
  B.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C.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被代理人是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二、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