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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外贸易经营者
  2.货物进出口
  3.技术进出口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对外贸易法的一般规定
  1.对外贸易经营者
  (1)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还可以是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
  (3)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关于国营贸易的特别规定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2.货物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2)限制进出口的
  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
  3.技术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2)限制进出口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