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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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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代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表见代理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合同的效力:(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解释】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一切看善意相对人的脸色:(1)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不想玩儿了,可以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大家各回各家;(2)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想玩儿,可以基于“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陪着玩儿,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