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强制交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如对外地投标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者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制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解释】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但不能直接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