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1)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4)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3.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5.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项目包括: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和医院。
(2)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项目包括: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港口、航道和飞机场跑道、停机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