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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介绍

发布时间:2015-12-24 14:25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细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商贷+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两项细则出台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和提取都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目前,细则已在该中心官方网站上挂出,市民可以上网查看。该负责人介绍,在公积金提取方面,*5的变化是,如果购房后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将不能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以保证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据了解,新的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也将于10月1日上线运行。新系统上线转换期间(9月22日-10月6日),各公积金缴存银行、公积金审批服务大厅将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账户转移的业务。
 
“根据新的细则,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条件更为严格和规范。”该负责人说,例如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翻建、大修房屋,新政明确要求“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而此前则无此限制。
 
住房公积金支取流程
 
1、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3、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4、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5、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相关链接
 
什么是非销户原因
 
据了解,在济南,无论是新政还是旧有政策,都规定了以下12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分别为: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有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户籍共同居住家庭直系亲属工资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5.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6.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7.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8.出境定居的;
 
9.正式退休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5至11项情况属于销户原因,其他情形属于非销户原因。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详解公积金新政——
 
无贷购房,余额可在3年内支取
 
此次推出的公积金缴存、提取新政中还有哪些变化?记者邀请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缴存
 
变化1:在职文职军人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次公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扩大了该范围:取得在华永久居住证的外国人,属上述单位在职职工的,可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与所在工作单位在职职工享有的同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权益。军队在职文职人员和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细则还对“在职职工”给出详细定义: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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