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1、单位以各种原因补缴、汇缴的月缴存金额(含补缴金额与已缴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补缴年度*6月缴存金额上限。
2、单位补缴时原则上应对所有应缴未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不得只为少数或部分职工补缴。
3、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户补缴时间原则上应从1999年4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并开始正常缴存当月。补缴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一般按照补缴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分别计算缴存金额。缴存工资基数不能确定的,可参照养老保险计缴基数或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单位应当自发生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之年(月)份起逐年(月)办理补缴,原则上不得跨越应缴年(月)补缴。
5、上述补缴基本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经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的特殊情况可按照另行规定办理。
|
导航大图 | |
导语 | |
标题一 | |
标题二 | |
标题三 | |
人物档案 | |
标题二图片(仅选择k属性有用) | |
人物档案小图(仅k属性有用) | |
责任编辑 | |
标题四 |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是什么?
下一篇:下一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