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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的一种情况

发布时间:2015-12-14 10:12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除外)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4000+4000×17%)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17%)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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