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吉林省扩权强县试点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统一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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