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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1、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就业、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重点支出预算安排的通知》,明确了各级财政提高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2、制度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解决农民基本医疗问题而建立的一项根本制度。2003年,吉林省作为国家4个重点联系省之一,正式启动新农合试点工作。几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适时制定并下发了规范性指导文件,吉林省积极探索、扎实工作,新农合制度建设稳步快速发展,取得了显着工作成效。吉林省从2003年只有6个试点县(市),到2007年64个市(区)、县全面铺开,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新农合制度的全覆盖。2012年,全省参合率已经达到99.3%的较高水平。几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由2003年人均20元提高到2012年人均240元,使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吉林省新农合组织体系、管理机制、筹资机制、补偿方案和相关制度建设已基本形成,参合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有效缓解了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改善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坚持以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完善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
(二)政策问答
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及在本县各企业务工的人员,县、乡镇各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和民办教师中的农业户籍人员。由于合作医疗具有互助共济性质,靠大家的钱帮助少数病患者,因此,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目的是避免选择容易生病的人员参合、健康人不参合的情况。
在2012年,各级政府加大新农合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在乡常住农业人口参合率达95%以上。利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参合,确保困难人群能够参合并享受这项制度给他们带来更多实惠。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就医上有什么规定?
(1)参合农民发病后,必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应补助,急诊除外。外出打工人员在打工地发病,必须到打工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要在就诊后72小时内告知户口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备案、核实。
(2)参合农民在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逐级转诊,也就是在县域内就诊“合作医疗证在手,看病可以随处走”;参合农民到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要经过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经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3)参合农民在省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住院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薄)、转诊单、新农合专用处方及医药费发票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即可直接结算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给参合农民的补助费用。在没有开通即时结算报销的省、市级定点医疗就诊的参合农民,需回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应的补偿手续。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什么好处? 可享受到什么样的补助待遇?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是中国的一句老话。人难免不得病。如果一个家庭有一人得了大病,就可能拖累全家,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相应待遇,抵御大病给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和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从2012年开始,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只交50元钱,如果一旦得病,住院及门诊医药费用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6补助可达到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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