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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税网:纳税信用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4-11-25 15:03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党的十八大报告多次提及“诚信”一词,明确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完善的税收体制,既要有税收法律体系的约束,也要在税收征纳行为中讲求信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相对落后,纳税信用的提高还有很大潜力,需要通过建立纳税信用体系,推动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征税人依法诚信征税。
 
  一、我国纳税信用缺失的表现与危害
  在构建纳税信用体系过程中,有些地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初步建立以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纳税信用体系。但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纳税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纳税信用缺失普遍存在。
  (一)我国纳税信用缺失的表现
  1.纳税人信用意识淡薄。不少纳税人信用意识淡薄,存在各种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长期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长期拖欠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骗取出口退税;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正常的执法或者设法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等。
  2.部分征税部门信用缺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信用关系。当前部分政府部门存在的失信现象,不断地破坏着我国的整体诚信状况。从征税信用方面看,税务机关违章办事、少数干部以税谋私甚至知法犯法情况时有发生,部分政府部门官员不作为、滥作为,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故意刁难纳税人,千方百计寻租,甚至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干预税收执法等。
  3.中介信用亟需规范。目前社会上的某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面对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有的唯利是图,打擦边球,帮企业隐瞒报税;有的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勾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二)纳税信用缺失的危害
  纳税信用缺失最终结果是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害,给正常的经济发展、依法治税及社会公德带来极大的破坏。
  1.侵害国家利益,制约税收调控功能。纳税信用缺失造成的税款少报漏报、少征漏征直接导致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侵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社会秩序的公正和公平。同时,纳税失信行为严重扭曲了经济信息,造成有关税收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能为税制改革和经济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经济信息,使宏观决策缺乏准确的依据,制约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2.造成税负不公,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和规范的信用制度,而由于纳税失信,纳税人实际负担的税收与税收制度设计的初衷不相符合,与制度设计的目标脱节,使得原本公正的税收制度产生扭曲,从而使纳税人之间在税收负担方面产生不公。比如纳税经营户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逃税、漏税、偷税、避税的行为,使其增加相应的经济利益,在与其他企业的竞争中占优势,危害市场公平,也危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加大征纳成本,影响税务机关行政效率。纳税信用的缺乏,使得税务机关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检查、催缴欠税款、实施处罚等,同时纳税人也要化花费相当时间和人力应付税务机关的各类检查,有的甚至须停业进行检查,如此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成本,而且严重影响到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同时波及到对其他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的办公效率。
 
  二、纳税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市场经济尚不成熟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政府与纳税人的法律对等关系在市场经济改革中逐步形成,传统的道德约束力逐渐减弱,但是现有的企业意识距离真正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法治意识还没有强化起来,在目前的观念水平下,纳税人对纳税信用没有足够的警醒,加之法律不健全、规则不严格,纳税人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纳税信用。
  (二)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存在制度缺陷
  一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税务人员能力和素质要求较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是每个阶段周期性进行的一项管理工作,这就要求税务人员必须有丰富的税务征管、稽查知识和实践能力,否则会有可能由于失察没有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而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的质量。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缺乏动态管理。由于经济交易和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此,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之后会随着时间出现转移偏差,使得实际情况与当初评定的等级往往相去甚远,而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一般按年度进行,未能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不利于纳税信用评定的后续管理。
  三是奖惩兑现不健全。随着纳税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A级企业的鼓励政策在多数企业均能实现,而D级企业的惩罚性措施却往往不能落实到位。
  (三)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纳税人作为纳税信息的强势方,同时又是税收政策法规信息、税款数量、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等信息的弱势方;税务机关是税收政策法规信息、税款数量等信息的强势方,同时又是纳税信息的弱势方。这种税收信息的双向不对称的特点导致和决定了征纳之间非合作的博弈关系,结果加剧了税收信息的不稳定和不对称。纳税人可以提供虚假的纳税信息并实施偷、逃、漏税行为;税务机关也可以不提供纳税人所需要的信息。甚至存在少数干部与企业合谋共同侵占国家税款。这种双向互不遵守或者共同破坏纳税契约的行为,造成了非合作的博弈关系,使纳税信用进一步缺失。
 
  三、发达国家税收信用体系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拥有较为完备的税收信用立法,建立了内涵丰富的税收信用评估体系,而且将税收信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领域,为政府宏观管理的体制创新、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提供新途径,直接弥补政府决策的不足。
  一是将税收信用提升到国家立法的高度。美国是税收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拥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包括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欧洲国家普遍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作为信用体系的建立者、监督者和管理者,该部门负责登记整理、数据采集并掌控着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不参与商业活动。在必要的时候无偿向需要信用状况的授信机构提供所需信息。
  二是科学评估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美国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为税务当局信任、一般信任、不信任三个不同档次,并且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上给予不同的税收管理待遇。日本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状况,分别实行白色或蓝色的申报制度。对会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使用白色申报表;对会计制度健全、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由税务当局核定发给蓝色申报表,并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给予纳税人一定的优惠待遇。
  三是以现代信息技术支撑信用体系。美国各征信企业数据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普遍实现了标准化。数据的标准化不仅有力促进了各信用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还使信用信息的采集、储存、加工、使用等变得更方便快捷。在日常控管中,美国组成一支2万余名数据库专业顾问和具有很高权威的税务专家为管理中心的团队,建立庞大的信息库资料,包括银行、环保局、人口普查局等外部资料,并根据其相关度和准确性予以采用和排序,分四个层次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进行搜索、追踪、锁定,从而发现违法纳税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四是建立税收信用的奖惩体系。美国政府在纳税人按时守法纳税后,将纳税人的纳税税信用值累计起来,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值超过40,那么59岁后可每月从国家领取1000多美元的补助金。同时,在美国偷逃税的风险很高,偷税漏税行为一旦被查实,就可能被冻结所有资产,甚至还可能遭遇牢狱之灾。即使事后补交,个人信誉也将严重受损。而且,此后税务人员会连续10年到20年,年年上门盘查,对纳税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
 
  四、完善我国纳税信用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通过科学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努力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
  (一)加强纳税信用法制体系建设
  完善规范信用交易、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及失信行为惩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客观统一、公开合理的评定标准,规范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评定措施,区别待遇、管理严格的奖惩制度,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监管机制,形成健全、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
  (二)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体制,注重信息应用,提高评价科学性
  1.加强纳税信用管理体制建设。
  一是中央层面应成立一个跨部门、高层次、专门统一的协调[*{a}*]机构,协调各政府部门依法开放数据,全面统筹各项工作。
  二是应成立专门的信用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监管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
  三是积极引导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用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
  2.建立纳税资信数据库。着手运用现代信息化科技手段,整合税务部门及其它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纳税信用数据库,将纳税基本信息数据库、资信数据库、坏帐数据库(黑名单)、往来票据拒付数据库等指标纳入计算机考核,进行定期比对,发现纳税违规行为及时记录备案,为纳税信用考核提供依据,增强纳税信用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分。应结合纳税评估体系,制定更为科学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定期重新考核评定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同时把纳税人的信用等级使用落到实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级不同的优惠奖励和惩罚的规定要严格执行,防止评定纳税信用级别流于形式。
  (三)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
  一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信用的动态管理。加强对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后续管理,对企业或者个人在纳税信用上有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标记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同时将这些企业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并在发票领购等环节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二是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的社会治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工具公布失信纳税人“黑名单”,开展以信用数据库为纽带的联控联防,在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上进行跨部门联合操作,让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参与对失信者的经济类、行政类惩罚,使税收信用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三是建立税收信用失信惩罚与商业信用挂钩机制。处理“税收失信”事件时应当多管齐下,除建立税收信用失信惩罚机制外,还要与商业信用挂钩,使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范围在社会上全面渗透。
  (四)加强税款使用信用建设,严格依法用税
  一是加大税收宣传。在进行各类税收宣传时,突出税收“用之于民”的方面,使纳税人明白税收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宏观和微观效益,从而取得纳税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
  二是提高税款使用的透明度。要加强税款使用信息的披露工作,努力推进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开体系,提高用税透明度。
  三是大力惩处贪污腐败行为,保证税款安全。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归根到底由纳税人负担,故保证税款合理使用与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就保证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推行依法诚信纳税,是建立公正、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应当进一步完善信用法制体系,积极运用信用信息开展等级评定,在严格奖惩的基础上逐步摒除我国纳税失信的不良表现,逐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来源:涟水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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