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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依赖物质投入的增长模式,使得我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备受质疑。在这种困境下,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加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但是,创新具有正外部性特征,使得单靠市场力量提供难以达到*3状态,需要政府对创新活动给予政策扶持。在各种政策扶持中,税收政策因对创新活动的激励不会扭曲市场主体行为,成为各国[*{6}*]的手段。基于此,本文对税收政策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的作用机理和存在的问题作一探析,并就进一步完善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提几点建议。
一、自主创新的理论变迁
自主创新理论来源于发展经济学,从萌芽到成熟则有一个变迁过程。
理论萌芽。创新观点的萌芽可能最早来自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亚当斯密在著名的制针业分工生产的例子中提到:由于发明了大量的机器,方便和简化了劳动,使一个人能干许多人的活。而对于机器的制造最终会成为一个专门的行业,许多改进是处于机器制造者的聪明才智,这种分工使同一数量的人所能完成的工作数量巨大的增长。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提到了创新对社会生产的作用,他指出资本家为了获取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在市场竞争了中通过制造使用新机器来提高生产率,获得超额利润。
理论提出。创新理论真正在学术界引起深入的探究,主要的贡献还是熊彼特,在其出版的经典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先提出创新活动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核心。熊彼特关于创新的主要思想为:首先,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也就是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这种组合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了经济增长;其次,经济发展是一个“创造性的破坏”的内生过程,而“创造性破坏”的动力来自于企业家的“企业家精神”;最后,创新活动的完成是由具有垄断地位的大企业的研发部门来完成的,完全竞争的小企业不可能完成创新。
理论完善。在熊彼特开始研究创新的时候,没有“国民生产总值”的概念,也没有专门的统计数据。二战后新的统计数据的出现,使经济学家首次能够通过定量方法来测算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索洛是用定量方法研究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开山鼻祖,他的研究表明经济增长一方面来自于劳动、资本、及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另一方面来自于技术水平的提高。后一个影响因素又被称为“索洛余值”,或者“全要素生产率”(TFP)。 后来的经济学家进一步将技术进步内生化,认为经济持续增长由内生技术进步来实现,而内生技术进步源于企业持续的知识生产积累,这一过程需要政府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确保创新不断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理论成熟。虽然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起着重要作用,但当今世界的前沿科技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提升技术水平需要对发达国家进行技术引进。然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存在两难困境:一方面,发达国家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所有的技术;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要素禀赋同发展中国家不同,所提供的大多数技术不适用在劳动力丰富而资本、技术稀缺的发展中国家使用。所以,发展中国家不能在技术上对发达国家完全依赖,必须走一条适合自己的创新道路,既要有独立的技术创新能力,又要能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再创新。基于这种背景,我国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审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自主创新”的口号,希望通过自主创新提升国家技术水平。
二、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的传导机制
自主创新活动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不确定性、技术外溢性和正外部性的特征,使得创新的社会边际收益大于私人边际收益,单靠市场力量提供创新的投入会低于社会*3水平。因此,需要政府对创新活动给予政策扶持,使创新投入尽可能达到社会*3水平。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政策扶持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其中税收政策属于间接手段,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最小,不会扭曲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更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是各国促进创新的主要手段,其对自主创新活动的激励主要通过以下几种传导方式:
一是鼓励企业借助技术贸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来看,通过技术贸易来吸收发达国家的技术溢出,推动本国自主创新能力的进步,是现实可行、成本低、效益好的战略选择。因此,对国内企业技术贸易活动给予税收政策优惠,可以提高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积极性。如对进口的用于研究、实验和教学的科学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对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而需要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零配件和技术,享受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的政策,都是为鼓励国内企业吸收发达国家技术溢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
二是通过影响企业生产效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创新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超额利润。但是,创新的不确定性、技术外溢性和正外部性特征,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降低企业利润,抑制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所以,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自主创新活动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补偿企业自主创新的损失,提升企业效益。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将一部分政府税收让渡给企业,有助于企业生产过程中降低成本,提升盈利水平,加大自主创新投入。
三是“降价格,扩市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是“研发—生产—销售—研发”的循环过程,其中销售环节决定了创新产品的市场价值实现,也是衡量企业创新活动成败的关键,如果创新产品在市场上能得到消费者认可,说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是成功的,反之则是失败的。在创新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流转税会通过税负转嫁抬高物价,影响产品市场销售,因此减轻一些对自主创新要求较高行业的流转税税负,有助于降低产品价格,使自主创新产品更能获得市场消费者的肯定。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就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市场销售价格,扩大市场规模,带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四是激励企业人力资本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创新属于高技术密集型的生产活动,人力资本是其最重要的投入要素,所以创新能力能否提升取决于人才的充裕程度。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给予科研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不但可以降低企业雇佣研发人员的相对劳务成本,增加对研发人员的雇佣量,而且可以提升研发人员的相对收入水平,提高研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如对中央和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给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奖,对来华提供援助的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用于鼓励研发人员从事自主创新活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是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创新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既可能血本无归,又可能在创新还未完成时资金链断裂,所以需要充裕的资金来确保创新活动顺利完成。但是,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为了获得金融支持可能会隐瞒创新项目存在的问题,增加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风险,减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支持。因此,对支持自主创新项目的资金供给方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弥补金融机构在不对称信息下的风险损失,增加对自主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如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属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自主创新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扶持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率不高。如果企业对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那么政策就不能对创新行为产生激励作用。因此,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是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前提条件。但是,一份对长三角地区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调查显示,在有效回收的732份企业问卷中,有302户企业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中17.3%的企业是因为不了解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说明目前我国税收促进自主创新优惠政策存在普及率不足的问题,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是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不足。中小企业是我国自主创新的主要市场力量,据国家发改委统计,全国66%的专利、74%以上的技术创新、82%以上的新产品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但是,目前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扶持还不够。一方面,缺少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特惠型政策条款,而美国、日本、韩国等创新实力较强的国家均有针对中小企业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门槛较高,很多中小企业难以达到要求,如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简单,部分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三是间接性税收优惠比重过低。间接性优惠主要指税收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事前优惠,对应的直接性优惠则指免征、减征和优惠税率等事后优惠。因为创新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大多数创新行为在短期内难实现盈利,所以直接性优惠的激励作用有限,而间接性优惠则能补偿创新活动不确定性的部分损失,激励企业进行创新。根据乔根森、桑德莫和霍尔构建的资本使用成本模型计算我国各种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结论同样反映间接性优惠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远大于直接性优惠(见表1)。然而,国税总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优惠占比62%,间接优惠仅占36%,创业投资优惠2%,间接性优惠政策比重明显偏低,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是对人力资本的政策覆盖面偏窄。目前,我国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较低,仅限于专家学者取得的特定“奖金、津贴和工资”。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标准高,且主要针对一些基础性研究领域的创新人才,对现实中自主创新活动普遍发生的应用性研究领域的技术人才缺少激励。并且,我国创新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忽略了对企业家创新精神的鼓励,而在创新过程中,企业家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和风险承担者。同时,创新作为一种高人力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活动,职工教育培训是提高人力资本水平的重要手段,但除极少数行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当年扣除均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虽然以后年度可以结转,但是当年扣除力度较小,无法对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形成动力。
五是流转税优惠政策较少。我国当前的税收结构组成中,流转税占比超过70%,所得税和其它税种收入合计不到30%;其中流转税主要税种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而亚太地区税率一般为5%或者10%,流转税比重和税率明显偏高。由于自主创新产品本身生产成本较高,加上高比重、高税率的间接税,会通过税负转嫁推高创新产品售价,降低产品市场竞争力,抑制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在这种情况下降低一些对自主创新要求较高行业的流转税税负,有助于降低创新产品价格、扩大产品市场,但是目前我国扶持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流转税优惠政策较少,仅有销售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免关税和增值税、出口全额退税,流转税优惠较少同其高税收比重相比严重不匹配。
四、完善我国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是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税务、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着重点是加大对应享未享企业的优惠政策宣传。这些政府部门在运用传统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方式的同时,要尽可能丰富政策宣传手段,如运用网络、电视、短信平台、微博、微信等手段,确保企业有充分的渠道了解优惠政策,进而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二是重视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制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差异化的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如日本允许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抵免所得税;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增加额的税收抵免基数在大企业基础上调高15%等差异化优惠政策。同时,对未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门槛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允许其从税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用于创新活动。
三是转变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环节。一方面,提高税收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性优惠的比重,使得创新开发阶段的企业能在事前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如新加坡科研开发企业可以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研发费用双倍扣除、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提取50%的初次折旧等。另一方面,注重流转税上的政策优惠,可降低一些对自主创新要求较高行业和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或参照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一定比例即征即退政策,减轻创新产品售价中的流转税加成。
四是提高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首先,除对少数专家学者取得省部级以上的特定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对一般科技人员取得同自主创新活动有关的奖金、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等奖励收入也应给予个人所得税上的优惠。其次,对企业家的创新精神要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如韩国对自贸区内高技术创新投资者财产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最后,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的扣除比例,提高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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