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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财政局印发《长沙县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4-11-20 14:42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县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财政厅《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湘财非税[2009]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特制订了《长沙县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县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
 
  二○一三年元月七日
 
  主题词:罚没物资△  处置  规程  通知
 
  报送:市非税局。
 
  长沙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长沙县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
 
  *9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含无主财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的处置行为,严格处置操作程序,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湖南省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县级罚没物资的登记、保管、申报、审批、移交、拍卖、销毁、捐赠、变卖和变现收入上缴。
 
  第三条 罚没物资处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的罚没物资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没收和追缴的物资。处置程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罚没物资处置必须严格按本工作规程办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置本单位罚没物资。
 
  (二)公开处置原则。罚没物资的处置原则上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公开处置,以增强处置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三)公共利益原则。罚没物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申报、定期处置,能够变现的罚没物资,应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变现。罚没物资处置的变现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坐收坐支和截留。
 
  第四条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罚没物资处置管理中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
 
  (一)县财政局委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罚没物资处置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对罚没物资处置的有关规定。
 
  2、负责罚没物资处置的审批,组织或委托罚没物资的价格认证、拍卖,监督罚没物资的保管、移交、捐赠和销毁。
 
  3、负责督促罚没物资变价收入的及时入库。
 
  4、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物资的处置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
 
  2、建立罚没物资台账,妥善保管好罚没物资,并向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申报罚没物资处置方案。
 
  3、配合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对罚没物资进行处置。
 
  4、负责罚没物资变价收入的及时上缴。
 
  5、自觉接受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清仓和结算等制度,严格执行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罚没物资,设立罚没物资进出仓登记台账,做到账实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并有必要的安全、通风和防潮设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执行罚没物资处罚时,必须开具对应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物资暂扣、没收的非税票据。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物资暂扣、没收的非税票据。)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每半年应集中处置罚没物资,填写好《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本单位处置建议,并附该批物资暂扣、没收的非税票据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书材料,向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处置。大宗的或急需处置的可随时申报。
 
  第九条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申报信息或书面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对申报信息或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处置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由罚没物资处置负责人审核后报局[*{a}*]审批。
 
  第十条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在作出处置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资处置审批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根据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罚没物资可分别采取移交、销毁、拍卖、定向收购、调拨、捐赠和议价变卖等方法处置。
 
  (一)文物、枪支、弹药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报批后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填写《罚没物资移交表》(见附件2),按有关规定移交专管机关处置。《罚没物资移交表》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名后存档,并及时报送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二)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盗版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报批同意,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处置完成后,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见附件3),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名后存档,并及时报送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三)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可以不报批先处置。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置后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名后存档,并及时报送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四)国家规定须有特许生产、经营、使用权的物资,经有关机构质量鉴定、价格评估后,由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调拨。
 
  (五)除以上四类罚没物资外,其他罚没物资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监督拍卖或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组织变卖或销毁。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假冒伪劣物品、医疗器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
 
  对应予以销毁的罚没物资,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组织销毁,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派员监销。销毁时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并拍照或录像。《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名后,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
 
  (一)金银首饰、工艺品等贵重物品。
 
  (二)手续齐全或可补办手续、未到报废年限、尚能正常行驶,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机动车。
 
  (三)不动产。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可拆件使用或由特定机关回收利用的。
 
  (五)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
 
  第十四条 罚没物资拍卖原则上实行集中、公开拍卖,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配合。
 
  (一)需要拍卖的罚没物资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签发《价格鉴证委托书》(见附件4),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县价格认证中心应在委托书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二)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对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审查,确定相应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在已经取得罚没物资拍卖资格的拍卖公司中指定拍卖公司,与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派专人监督标的的移交与拍卖实施。
 
  (四)出现流拍现象时,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价格鉴证后进入下轮拍卖程序。
 
  第十五条 批量少、价值小,或不便于公开拍卖的罚没物资可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联合议价变卖。
 
  第十六条 拍卖确认成交后,罚没物资的拍卖收入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与拍卖公司结算,并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拍卖公司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拍卖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入足额缴入“长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专户”。
 
  第十六条 罚没物资其他形式的变现收入,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与买受人结算。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买受人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变现收入及时足额缴入“长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专户”。
 
  第十七条 罚没物资处置申报、移交和处置情况存档统一使用本工作规程所附表格式样。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从2013年元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
 
  2、罚没物资移交表
 
  3、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
 
  4、价格鉴证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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