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收入和确认应收账款有什么区别?

老师,你好:第10题,确认收入和确认应收账款有什么区别?

说同学
2019-07-16 21:27:49
阅读量 1744
  • 王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幽默风趣 通俗易懂 和蔼可亲 考点抓手 深入浅出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确认收入和确认应收账款有什么区别?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应收账款是资产,收入是损益。

    一般情况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但此处收款权有瑕疵,因此交付A时

    借:合同资产2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

    交付B时

    借:应收账款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

            合同资产2400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继续加油~



    以上是关于款,应收账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07-16 22:01:57
  • 收起
    说同学学员追问
    谢谢!
    2019-07-16 22:06:01
  • 王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不客气哈~祝顺利通过考试~

    2019-07-17 09: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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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J同学
    应收账款和确认收入什么区别
    • 赵老师
      同学你好 应收账款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区别主要有三方面:会计要素、核算内容、资金来源,具体如下: 1、两者是不同的会计要素: (1)应收账款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2)主营业务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发生时是在贷方,每到月末要在从借方转入本年利润的贷方,结转后,主营业务收入在月末没有余额。 2、两者的核算内容不同: (1)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2)主营业务收入指的是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3、两者资金流来源不同: (1)应收账款是客户发生了赊销环节,才会计入应收账款这个科目,应收账款也可能是发生采购而产生的赊销,与收入没有直接关联。 (2)主营业收入因为卖出东西,所以才计入主营业收入这个科目。与客户是否付款无关,发生销售就要结转成本,计入收入科目。
  • 劉同学
    《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确认条件有什么区别~
    • 戴老师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收入”可分为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等 5 类。这些收入均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是有形的收入。 从税法角度看,“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简单他说,就是一项流入只要能增加企业经济利益,就是“收入”,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两大类。 1 .有形“收入”。包括( 1 )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 )非营业收入(分为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2 .无形“收入”。包活( 1 )各种“视同销售”收入( 2 )“其他经济利益”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比如,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发给职工做福利,在会计上就不能计入收入,而要计入到职工福利费当中 但是在税法上这种行为视同销售,就算你把产品给职工了,也算你是销售,所以发给职工福利那部分产品的价值要计入到收入里面,要征税的。
  • 云同学
    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
    • 田老师
      不一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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