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权设立的此题,正确答案是什么?如何进行理解?

6月6日,丙向甲借用劳力士手表,约定6月10日归还。6月7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该劳力士手表出质担保。双方在书面质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债务,则手表直接归乙所有。6月8日,甲通知丙于借用期满后直接将手表交给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7日 B.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8日 C.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的债务,乙依约直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D.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的债务,乙有权就手表变价,并以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少同学
2019-05-27 22:18:06
阅读量 258
  • 黄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考点抓手 深入浅出 层层剖析 思路清晰 授课详尽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关于质权设立的此题,正确答案是什么?如何进行理解?我的回答如下:

    你好,同学。
    质权设立以质物交付为前提,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6月8日)视为移交,所以应该是6月8日这个题和课件中叶老师的题目有点区别,课件里的题目是,6月7日有约定:乙向丙索取手表,这就指示交付时间在6月7日;所以选AD这道题是6月7日没有约定乙向丙索取手表,而是等6月8日甲通知丙到期将手表交付给乙,指示交付时间在6月8日。所以选BD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权益,行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05-28 13: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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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孔同学
    民法问题:关于债权出质的问题(见下),正确答案应该选什么?
    • S老师
      【答案】d
      【解析】①本题涉及债权质权的设立及其效力,此问题在我国内现行法尚无明文规定容。本题属于理论题、超纲题、发飙题、要命题。②根据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台湾民法典》第902条与第904条设有明文),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即,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具体而言,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a)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b)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效力,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据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民法理论,债权权利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该权利质权的效力之一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清偿的权限即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部分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故d选项错误,当选。
  • H同学
    如何正确理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 张老师
      《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般理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非鼎立关系,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实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涉。
  • 赵同学
    老师,这道判断题我理解为谨慎性,正确答案是实质重于形式,理解不了请讲解?
    • 黄老师
      同学你好 保留所有权是法律形式 确认收入因为控制权转移,这是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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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8 17: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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