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此题,为何分母中还要加上3075×5/12?5/12如何得来?

答案中的分母部分已经有了6150×7/12为什么还要加上3075×5/12 ,其中5/12怎么看出来的?

刘同学
2019-05-26 20:23:12
阅读量 324
  • 朱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循循善诱 潜移默化 和蔼可亲 勤勤恳恳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此题,为何分母中还要加上3075×5/12?5/12如何得来?我的回答如下:

    5月31日行权的,我们视同1月1日行权得出稀释每股收益,只有5个月有稀释性


    以上是关于股,每股收益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05-26 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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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吴同学
    老师您好,选择题第四题,我不明白为什么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2300*6/12,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候又*5/12。还有12300-12300*6/12,这笔为什么要这么做。
    • 姚老师
      因为市场价格平均12,但是按照认股权证按照6元购买股票,所以是相当于发行了无对价股票,因此是增加股票股数=12300-12300*对价比例6/12。因为认股权证是5.31行权,所以之前5个月时稀释性,因此是5/12,表示一年中有5个月是潜在稀释性股票。
    • 吴同学
      老师,12300*7/12,这个是什么意思?正常增加的股数是12300-12300*6/12=6150,6150*5/12,这个明白,但是不明白12300*7/12是什么意思。谢谢老师
    • 姚老师
      12300*7/12-这是实际发行股票后,这部分股票在本年是7个月,所以是12300*7/12
  • 芝同学
    稀释每股收益如何算
    • 周老师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
      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
      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只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 心同学
    如何理解季报中的“稀释每股收益”和“基本每股收益”
    • 顾老师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
      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
      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只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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