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侵害了优先购买权的是可以赔偿也可以把份额要回来是吗?

老师,就是我这个追问次数没了,然后这个问题我还有疑惑,就是说对于6个月那种情况,是肯定侵害了优先购买权,然后15天的不确定侵害没侵害。然后带上上面说的那个正常的通知了的,因为别的情况侵害了优先购买权的,都是可以赔偿也可以把份额要回来是吗?

l同学
2021-12-29 17:04:13
阅读量 340
  • 胡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诲人不倦 兢兢业业 一丝不苟 文思敏捷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因为侵害了优先购买权的是可以赔偿也可以把份额要回来是吗?我的回答如下:

    是的~


    以上是关于权益,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12-29 17: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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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V同学
    哪些权利受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林老师
      我是一个正规的律师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侵犯了健康权 是可以请求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法院只要在两种条件下会支持 不然的话

      建议你不要提出 免得多交诉讼费 第一种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等级在10级以上

      第二种是侵权中在鉴定时候被认定时 轻伤以上

      希望可以帮到你 不懂的 还可以问我
  • 大同学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 戚老师

      [案例] 2003年3月22日,王某将其一套房屋出租于李某,租期为3年,租金每年1万元。2004年7月,王某在未告知李某卖房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将该房以20万元价格售于张某,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5年1月,张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李某搬出该房,李某未同意。同年3月,李某以王某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是否支持李某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依附于租赁权,法律设立该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租赁权,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只要张某严格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就不会对李某造成任何的损害,因此从鼓励合同有效原则出发,不应支持李某的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不仅在于稳定租赁关系,而且在于保障承租人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视为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法院应支持李某诉请,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权利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只属于承租人,且只在出租人转让其承租房屋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承租人才拥有该权利。由此可见,出租人有通知承租人其出卖租赁房屋有关情况的法定义务。

      其次,虽然优先购买权来源于租赁权,没有租赁权即没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保护目的,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并不在于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而在于保护承租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机会,而这种机会对承租人而言就是一种法律明确保护的利益,任何侵害该利益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构成对优先购买权的侵害,承租人可以以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出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出租人王某未履行其法定通知义务,承租人李某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出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王某与张某虽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由于买卖合同的无效,登记产权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复存在,应撤消登记,房屋所有权回复于王某。

      最后,法院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王某侵害李某的优先购买权。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在于,李某需以与张某同等条件来购买该房,所谓的同等条件一般指同等的价格条件。如李某不同意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那么失去了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此时,由于不存在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法院应维持王某与张某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 流同学
    何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谁是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 白老师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因他人侵权行为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 S同学
    侵害优先购买权是否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张老师
      股权的转让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股东保护其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让与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被告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安徽某饲料有限公司股定的名义将其所有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李某某,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时明知股东徐某中的签名是他人代签,徐某中事前不知道股权转让、事后也没有追认,并且明确表示不同意股权转让,因此该转让协议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自然是无效的。
  • 桂同学
    如何计算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额
    • 刘老师

      现实中,要是发生了商标侵权的话,那么此时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不过究竟商标侵权怎么赔偿呢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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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8 17: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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