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如何进行理解?谁申请破产?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

1、第二条不理解,谁申请破产?2、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

韩同学
2021-12-20 16:55:21
阅读量 259
  • 张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教无常师 良师益友 春风化雨 循循善诱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第二条如何进行理解?谁申请破产?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也就是对簿公堂了。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比如说,张三找李四借了钱,王五找张三借了钱,现在李四向张三要钱,张三一方面拒绝还钱,另一方面还把王五对自己的债务给豁免了,这样导致李四就很无语了,于是李四就将张三告上了法庭,主张直接让王五把钱还给自己。

    希望上述老师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同学,祝同学学习顺利,老师看好你呀~


    以上是关于权益,行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12-20 17: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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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犀同学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 是什么意思?本人不太了解
    • 张老师
      这一条包含了两段规则:
      1、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时起计算时效,这点应该很好理解。很多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都是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就像民法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就是从“知道”时起算。这是为了保障未被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相对人的诉权的行使,就不多解释了。
      2、关于不动产的,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起20年,一般的从作出起5年,为最长诉讼时效,类似民法中从法律行为成立起20年的最长时效。给权利界定一个最长期限,过了这个期限法院就不保护了,一是促使相对人赶快行使权利,二是一旦拖延时间过长,事实不易认定了,或者认定与否意义已经不大了。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是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但是如果你知道内容的时候已经超过最长时效了,那么也丧失了胜诉权。如果知道的太晚,比如关于一个不动产的行政行为,第19年11月才知道它的内容,那么诉讼时效也就只有最后1个月了。

      另外,本条和第41条也有一定的关联。诉权和起诉期限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胜诉权不一样,所以规则也不同,不要记混了。前者的起算也是从“知道”时算,这是共同的规则。但它带来的最长时效只有2年,而且是从实体权利的形成即得知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可见程序权利是依附于实体权利的。而前面那一段涉及到的最长时效从作出行政行为时起算,可以看作是实体权利依附于基础事实的发生。

      以上不是非常正规的表述,而是比较通俗的分析,希望对你的理解有用。
  • 英同学
    如何理解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条
    • A老师

      根据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要式的,即:必须根据相关法规之规定,对相对人出具相关文书。例如《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等

      因此,如果相对人对于上述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就该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起诉人是要在就该行为进行举证的,则该文书就是最好的证明。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并没有出具相关文书,那么相对人要起诉并证明该行政行为就会有困难。事实上确实有些行政机关为了避免被复议和诉讼,往往采取“口头答复”的方式,不给相对人文书,致使相对人无法起诉。

      因此,为了保障相对人的权利,高法解释的意思就是由于行政机关的问题,即便没有向相对人出具文书,如果能证明这种行为存在,法院也要受理。

  • 鱼同学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 袁老师
      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请问,此处的“银行”是指哪个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还是指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包括农村信用社?请予解答。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328号《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的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中的银行同期最高利率是指法定利率,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同时,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范围内均有所浮动,但一般是确定的。故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法定利率范围内确定最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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