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以担保物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吗?

质权一共几个成立要件,质权登记,一个交付(汇本票,存款单),然后动产也是交付才质权设立?

君同学
2021-10-27 10:06:11
阅读量 296
  • 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以担保物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吗?我的回答如下:

    认真的同学,你好呀~

        质权成立要件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

      质权(质押)限于2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注意不动产只能用于抵押,不能质押。

          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希望老师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哦,加油~


    以上是关于权益,担保物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10-27 10: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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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O同学
    主合同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其中债权人转债权,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怎么理解?保证合同是书面订立的,由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如果债权人转让了债权,那保证人是否需要重新向债权受让人出具新的保证书呢?
    • 张老师
      你好,附保证责任的债权转让,如果没有书面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新的债权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O同学
      老师说的跟教材不一样呢,教材上债务转让才需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啊,债权转让不需要啊
    • 张老师
      你好,是的,老师一下看混了,不好意思。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如果事先约定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转让,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你问的那个问题呢就是,这种特殊情况,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就是默许了对所有主合同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的转移,保证责任随之转移,不需要重新出具保证书或者签订保证合同
  • L同学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  )
    • C老师
      正确答案为:n选项
      答案解析:《物权法》就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T同学
    甲乙签订抵押合同,甲用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但是没有去做抵押登记,那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乙是不是就没有权利处置抵押物实现自己的债权?
    • 段老师
      你好,是的。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 T同学
      不是说抵押合同生效,但是抵押权不成立?怎么变成抵押合同无效了呢?
    • 段老师
      哦,合同是有效的。 我国《物权法》实施以后,其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不动产抵押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动产抵押的设立、变更、转移、终止均应办理登记,未登记则无法产生相应的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且《物权法》为了区分债权行为效力和物权行为效力,在其第十五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修正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中将抵押权设立等同于抵押合同生效的错误理念,避免产生抵押权的设立与否完全受控于抵押合同的债务人的风险。 因此,前述关于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观点,与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是相悖离的。不动产抵押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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