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普通合伙人的选项C,应该如何理解?

对c不理解

不同学
2021-06-23 10:50:43
阅读量 396
  • 张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教无常师 良师益友 春风化雨 循循善诱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关于企业普通合伙人的选项C,应该如何理解?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小可爱,你好:

    对于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如果继承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而C选项中表明,合伙人郑某不同意,那么赵某也就无法继承合伙人资格了。


    希望上述老师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同学,祝同学学习顺利,老师看好你呀~


    以上是关于公司,合伙企业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06-23 10: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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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先同学
    关于普通合伙企业
    • N老师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并不享有经营管理权,资产收益权没有普通合伙人大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
      和“普通合伙”相比,有限合伙有以下五点特点

      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或其它财产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则不受上述限制,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还可以将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虽然新法也规定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上述行为之于普通合伙人却是绝对禁止的。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取得在该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并不发生当然退伙。但普通合伙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当然退伙。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则应当解散,若仅剩普通合伙人则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 小同学
    书上说,普通合伙企业,都是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我的想法是,有限合伙企业都是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有普通和有限合伙人。 老师我是哪里没理解呀?
    • 邵老师
      您好,有限合伙企业市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蓝同学
    如何理解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先分后税”问题?
    • E老师
      问题描述:   对于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提到的“先分后税”问题,否可以理解为“不分不税”,即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回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不向其合伙人做分配,而是留存在合伙制基金中,在合伙人没有实际分得这部分投资收益或者转让收益是,是否该基金的合伙人不发生纳税义务? 问题答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ldquo先分后税&rdquo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ldquo先分后税&rdquo原则的&ldquo先分&rdquo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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