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股利在可撤销,不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老师,可以解释下这题吗?

k同学
2021-05-15 18:18:31
阅读量 2147
  • 黄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教无常师 良师益友 循循善诱 诲人不倦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现金股利在可撤销,不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我的回答如下:

    认真学习的同学你好呀~

    这个就是考察现金股利在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不同情形下,可解锁和不可解锁的会计处理。

    可撤销 可解锁 就是股东,所以是利润分配中支付,同时冲销回购义务。

    可撤销 不可解锁,从其他应付款中扣除股利。

    不可撤销,可解锁,只写从利润分配里面支付股利的分录,但是先不冲销回购义务。

    不可撤销,不可解锁,是企业额外承担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老师这样解释,同学可以理解吗?

    成功的曙光属于每一个奋斗过的人~


    以上是关于现金,现金股利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05-15 20: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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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드同学
    现金股利的不可撤销和可撤销有什么不同?
    • 宋老师
      可撤销的现金股利处理为: ①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按分配的现金股利金额】     贷:库存股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贷:银行存款 ②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相关的负债: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贷:银行存款 不可撤销的现金股利处理为: ①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贷:银行存款 ②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股利——应付限制性股票股利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贷:银行存款
    • 드同学
      怎么用通俗理解呢?
    • 宋老师
      对于现金股利可撤销,需要编制下面的分录,而现金股利不可撤销不涉及。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股 虽是预计未来可解锁,但应付股利企业是不能收回的,即可解锁的条件下,这部分的股票是可以上市流通的,最终是需要给职工的,所以这部分的股利实际上也会发放给职工的,因此授予日确认的其他应付款得不到冲减,因此不涉及上述处理。
  • 啊同学
    合同可撤销情形都有哪些
    • 朱老师

      一、合同可撤销情形都有哪些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

      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二)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三)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合同在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往往只能算是成立,虽然大多数的合同成立之后就会生效,但这要看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中的规定,要是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五种情形之一,那合同就是可撤销的。


      延伸阅读: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 爱同学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
    • 杨老师

      首先要知道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前提是这份合同确定被签订而具有法律效益,这样的合同在发生了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才能使得合同签订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从合同里变更或撤销整个或者是某些合同内容。

      发生有以下所描述的情况的合同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

      1.签订双方在没有沟通好的原因,导致双方在某些条款上存在不一样的理解产生误会所签署的合同。

      2.合同里的某些规定存在对于合同签署双方某一方有很大的偏见、轻视侵犯了基本权益的合同。

      3.因为签署协议双方有像对方隐瞒实时,说谎棍骗,导致签署人对签订事实并不了解清楚所签署的合同。

      4.签订双方的某一方向对方进行人身攻击,监禁限制人身自由,使用一些非正当手段等很多违法行为的强迫所签订的合同。

      5.签订双方的某一方因为另一方在经济、情感、失去理智、没有自主意识等所有不情愿的情况下,不得不签订的合同。

      撤销权是申请撤销的人自己的想法想让合同回到未签署状态,或者想要去除某些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删减的合同条约。根据撤销的原因不一样,撤销权人本体也不同,第一条中,存在很深的误会一方是撤销权人第二条中受到偏见、轻视的一方是撤销权人第三条中被棍骗的一方是撤销权人第四条中遭受非法待遇的一方是撤销权人第五条中非自身意愿的一方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指的是诉讼权,只有具有行使权力的机关单位才可以进行合同的撤销或变更。

      撤销权的过期时间是从签署人自身发现当天开始一年以内并无使用情况后权利消失,或者是签署人明明知道可以使用权利但自愿不使用权利的情况,撤销权力直接过期。


      延伸阅读:

      造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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