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对财税〔2012〕27号文件中的未尽事宜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相关问题。
  1、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进一步明确,这里的“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获利年度,包括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年度。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所得税征收方式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无论按照哪种方法,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一定会有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尽管软件企业在核定征收年度不能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税法上核定征收年度仍应作为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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