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年金以及其它商业性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例:6月底,某企业为职工张某向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健康保险2000元,并在7月上旬向保险公司缴付该保费,张某7月份取得工资4000元。职工刘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企业为其办理了年金,每月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是500元。
解析:张某7月份的应税收入为2000+4000=6000(元)。刘某每月的应税收入为5000元,每月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500元,均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报考指南:2014年AICPA报考指南
考前冲刺:AICPA 考试试题 考试辅导
高清网课:AICPA网络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