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各种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上述各种形式的个人所得,只要个人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且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或不征税所得,企业在实际支付时,均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1月份单位向李某发放的困难补助,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福利费。而向全体女职工发放的过节福利,应当全额并入女职工3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高管王某4月份应税收入为8000+400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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