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了《审计准则公告第128号》(SAS [*{1}*]28),明确了使用内部审计师工作成果的相关要求。
  SAS [*{1}*]28规定,如果外部审计师使用了内部审计师提供的包括审计证据在内的工作成果,那么,他(她)对所使用的工作成果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外部审计师要求内部审计师根据审计计划协助开展审计工作,那么,外部审计师应对内部审计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
  SAS [*{1}*]28作为“AICPA明晰化项目”的一部分,旨在明晰ASB的审计和鉴证准则”,,它将取代《审计准则公告第65号——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涉及内部审计职能时需要考虑的事项》(SAS NO.65),并对《审计准则公告第122号——审计准则声明:明晰和重新编撰》(SAS [*{1}*]22)和《质量控制准则公告第8号——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SQCS No.8)进行了修订。
  此外,ASB还在给保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回函中表示,将对其制定且已明晰的审计准则进行修订。拟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审计准则在客户安慰函等领域中的执行问题,意见征求期将于2014年4月15日截止。
  来源:中国高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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