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我国的国债回购市场
  我国的国债回购业务始于1991年。为提高国债的流动性,STAQ( SecuritiesTrading Automated Quotations,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于1991年7月宣布试办国债回购变易,并于9月14日在该系统的两家会员公司之间完成了*9笔回购交易。1992年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也推出了国债回购业务。1993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又开办了国债回购交易,规定当时在该交易所上市的5个国债品种,均作为回购业务的基础债券。此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等也开办了国债回购业务。1994年是国债市场迅猛发展的一年。回购市场的交易量急剧增大。当年全国参加回购交易的单位有3 000多家,回购交易总量在3 000亿元以上。1995年,全国集中性国债二级市场即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的回购交易量已突破4 000亿元。在这一段时间里,由于市场管里没有跟上及其他原因,回购市场在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①交易形式不规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回购交易必须有100%的国库券或特定的CFP金融债券现券作抵押。但实际上,各交易机构普遍实行了大大低于这一要求的比例回购交易,许多交易主体持有现券的比例在30%左右甚至更低。通过虚开国债代保管单套取资金乃至进行完全无券的买空卖空交易的情况,也不鲜见。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个不通过集中交易场所,而由交易双方在暗地里直接交易的场外市场。由于对该市场难以监管,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滋生违规交易的温廉。②交易主体不规范。参与回购的许多交易主体并不具备入市资格,更有甚者,一些个人承销商仅凭一纸空头协议,也可在回购市场上轻而易举地取得几百万甚至更多的资金。

  ③资金用途不规范。从回购市场上取得的资金,主要流入了股票、期货市场和房地产CFP理财投资领域,这不仅导致回购市场的功能异化,使其扮演了资本市场的角色,而且加剧了股市、期市和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活动,助长了泡沫经济。同时,也加大了CFP理财融资风险,使得许多回购协议到期不能履约,成为呆账,形成严重的CFP金融机构间的债务拖欠。④回购交易的利率水平过高。一般情况下,回购交易的年利率在20%左右,高者达30%,这成为导致“利率大战”和引发CFP金融秩序紊乱的一个诱因。⑤CFP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费吸纳和运用情况较为严重。有的CFP金融机构把通过回购交易取得的高息收入纳入“小金库”,用于不合法开支;有的CFP金融机构利用回购资金超规模放贷,搞账外经营,逃避中央银行的监管。

  针对回购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规范回购业务的通知,开始整顿回购市场。同年9月,三部门又开始对CFP金融机构使用回购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稽核。10月27日,又联合下发了清偿回购到期偾务的通知,并派出工作组到各地督查回购债务清偿工作。通过实行一系列的整顿措施,场外交易基本被遏止,回购市场的混乱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回购市场步入了正常、健康发展的轨道。到1996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交易量已达到12 439亿元。回购市场的CFP理财融资规模已超过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等货币市场的子市场。

  从总体上考察,我国目前的回购市场具有4个明显特征:①回购市场容量较大。这一点如前所述。②短期国债品种居主导地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购交易中,3天和7天两个期限品种的回购交易量占据首位。以1996年为例,7天期限的交易量为5 434.6亿元,占全部回购交易量的43.7%;3天期限的回购品种虽然是同年4月才推出的,但交易量也达到了3 971亿元,占全部回购交易量的31.9%;而14天及以上期限品种只占24.4%。③回购交易利率市场性较强,但期限结构不尽合理。回购交易利率由市场自发决定,基本上反映了短期资金的供求关系。但由于国债发行、新股申购等对短期资金的大量、集中需求,使回购交易利率在期限上呈明显的倒挂现象。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1996年1-10月,3天期限的回购利率平均值为23.2%,*6值达到32%,都明显高于其他更长期限品种的回购利率。④回购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和部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因无法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也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因而把回购市场作为CFP理财融资的重要渠道。

  为了有效规范和合理引导银行资金的流向,切断银行资金流向股市的渠道,防范CFP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CFP金融秩序,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部署下,1997年6月16日,银行间的回购交易从交易所市场退出,正式纳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的回购变易实行询价交易方式,交易双方通过市场交易系统的计算机屏幕进行询价商谈并最终成交。交易结算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系统的有关规定办理,统一按T+l的清算方式进行。回购期限最短2天,最长4个月,分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和4个月7个期限对外公布回购交易行情。

  我国的国债回购市场还很不成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商业银行参与回购交易的动力不足,中央银行的国债资产比重过小。一个服务于回购交易的统一的国债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系统也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回购市场的制度管理和运作技术亟待完善。随着国债发行品种的逐步增加和发行规模的扩大,回购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必将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