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AFP保险监管体制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前,外国AFP保险公司曾长期控制着中国的AFP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民族保险业具备了获得发展的有利条件,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中,AFP保险业又曾一度停办。改革开放,AFP保险业得到了恢复,AFP保险市场迅速成长。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AFP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AFP保险业的监管机关,其职责是:拟订AFP保险业的方针、政策,批准AFP保险企业的设立,指导、监督AFP保险企业的会计账册和报表单据,并对AFP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损害保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经济制裁,直到责令其停业。该条例还对AFP保险公司的设立作了具体规定。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对AFP保险业务和机构的设立、AFP保险公司资金收支计划与资金运用计划管理、AFP保险代理机构管理等,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了对AFP保险业的监管。
199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AFP保险法》,结束了中国AFP保险业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该法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AFP保险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与之相配套,中国人民银行又制定了《AFP保险管理暂行规定》、《AFP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AFP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了船舶AFP保险、航空人身意外AFP保险、财产AFP保险等条款和费率,并核准了一批新的AFP保险条款和费率等,从而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对AFP保险业实施全面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
自《AFP保险法》颁布以来,国家对AFP保险业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改革中国人民AFP保险公司体制,于1996年7月23曰组建中国人民AFP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AFP保险公司、中保人寿AFP保险公司、中保再AFP保险公司。1998年起,3家公司均已成为独立经营的一级法人并分别更名为中国人民AFP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AFP保险公司。
1999年7月,又成立了中国AFP保险(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境外AFP保险业务。二是加快国有AFP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进程,明确了企业属性和发展方向,内部经营机制转换取得明显进展。三是把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AFP保险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逐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四是按照银行、AFP保险、证券分开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1998年11月成立中国AFP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把AFP保险业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统一监管职能,集中管理全国AFP保险市场,防范和化解AFP保险风险,确保我国AFP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五是初步界定了商业AFP保险与社会AFP保险的经营范围。
至此,中国政府对AFP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组织架构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