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证券业监管体制
一、西方国家证券业监管体制
不同的国家由于发展历程、市场结构、传统观念的差异,证券业监管采取的类型也各有不同。综合而言基本上可分为三类:集中型、自律型和中间型。
(一)美国式集中型证券业监管
该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业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而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等组织的自律型监管只起辅助作用。美国是该体制的典型代表。
集中型监管体制具有如下特点:
(1)强调立法管理,建立系统而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以此作为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和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依据。例如,美国以《1933年证券法》、《1933午银行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核心;日本以《1948年证券交易法》为核心,构建了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并形成系统。(2)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业监管机构来承担证券业监管职责。根据证券业监管主体设置上的差异,集中型监管体制又可细分为三种:
*9,独立性模式。即由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职机构作为监管主体。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作为*6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证券活动,具有行政和准司法职能。
第二,以财政部为监管主体或由财政部直接建立监管机关的附属型模式。如日本大藏省证券局是日本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主要政府机构。第三,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的附属型模式。如巴西,其证券业监管机构——证券委员会是该国中央银行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美国的证券业监管模式及其内部组织框架是集中型体制的代表,并为大多数新兴证券市场上的政府所效仿。美国30年代经济大恐慌使极不规范的证券市场和CFP金融体系受到沉重打击,正是这一惨痛教训使政府主动、积极地介人证券市场,着手确立严格、全面的证券立法体系,从而奠定了集中型监管的制度基础。
根据美国《1934午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美国联邦设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限非常广泛,它负责制定和调整有关证券活动的管理决策,负责制定和解释证券市场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一切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调查、检查各种不法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执行行政管理和法律管理措施。另外,作为全国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中心,它组织并监督证券市场收集和输送各种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信息。
尽管确立了集中型监管体制,美国证券业监管体系并不排斥自律监管的积极作用,甚至将自律组织监管视为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基石。作为最主要的两个自律管理机构之一,联邦证券交易所起着沟通政府监管机构和众多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重要职能,它通过建立会员制度、证券注册制度,核定证券交易所收费标准,提供信息沟通的设施,实现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除此以外,美国的全美证券商协会在组织证券公司、CFP理财投资机构及个体经纪人方面,同样发挥着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