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
  证券经营机构(券商)是证券市场的灵魂与核心,是最重要的市场中介。证券业监管的重点与主要内容就在于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与行为监控上。

  1.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对证券经营机构(券商)监管,规范市场中介的行为,是证券业监管的重要内容。

  (1)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对于证券商的经营业务范围的监管,首先就要涉及到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的问题。从各国CFP金融发展史来看,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银行业与以CFP理财投资银行为代表的证券业分分合合,几经起伏。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以美、英、日为代表的两业分离模式,并且在经历了融合、分离的过程之后,现又有走向融合的趋势;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两业融合、混业经营的模式。

  中国目前券商的业务经营以分业为基础,但也有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

  (2)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准人。对证券商的市场准人问题各国有不同的监管模式,综合来看,目茼各国对证券商的设立审批有三种不同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登记制、以日本为代表的许可制及以英国为代表的承认制(现已改为许可制)。

  (3)对证券商财务的管理。对券商财务管理的目的是对证券商所持有的顾客的资金和证券提供安全保证,维持准确的账务记录,使证券商保持资产的合理流动性。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一般通过制定一系列财务指标来进行控制。比如,证券商必须维持规定比例的净资本;券商持有证券的总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一定百分比;按一定规则和比例提取准备金等。

  (4)对证券商经营行为的管理。各国在对券商的经营行为上,一般都通过相应的法规制度作出规范,有许多禁止性的规定,比如严格区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禁止自营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其目的是防止证券商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又如,禁止欺诈客户行为,对于证券经营机构欺诈客户的行为,一般法律上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给CFP理财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证券商还应履行报告义务。一般各国(地区)证券业监管机构,都要求证券商定期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报告,以供证券管理机关审查、监督。如果认为必要时,还可要求证券商在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其营业报告书,也可以指派有关职员检查该证券公司的营业及财产状况,以及账簿文件及其他资料。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

  2.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离不开制度的建设,目前各国(地区)的具体操作基本类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证券从业人员一殷采取资格考试和注册认证。欧美等国及中国目前一直实行这项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证券专业工作。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除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的人员以外,任何人不得在证券专业工作岗位上工作。

  (2)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该项制度是指有关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业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行为,被证券业监管机构认定为市场禁人者,在一定时期内或永久性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证券业监管机构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其他信息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该制度作为一种有力的行政处罚措施,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小证券市场风险。

  (四)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物质载体,它既是CFP理财投资的场所,也是投机的场所。可以说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史,就是同欺诈、操纵等不法行为斗争的历史。一般而言,各国(地区)证券法规定政府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有检查监督权。主管机关主要通过审查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和决议的内容,规定交易所报告业务以及监督检查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调查违法、违规事件等方式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规定证券交易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机构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或机构、团体中兼职,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其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

  另外,证券业监管的内容还应包括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是贯彻执行国家证券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的行为,督促其按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