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考点解读:理财合同
  (一)理财合同概述

  理财合同是合同种类之一,是规范理财关系主体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合同。通常,理财合 同需要就如下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 名词释义:如理财收益、收益率等。

  • 本金和收益:如理财过程中的计息利率、收益率的确定、投资运作情况以及理财中的 其他事宜等。

  • 税务处理:一般是针对理财收益的税收处理做出约定。

  • 违约处理:对于违约行为和违约后果的出现,做出约定。

  • 风险揭示:对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等做出提示和约定。

  •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此外,理财合同一般还会包括“附则”,附则主要是就合同中上述部分未涉及的内容或未 能预料的事实提前做出约定,如解释权、合同效力、合同双方的权责等,相当于“兜底条款”。

  (二)理财合同的种类

  在实践中,理财合同主要有两类,即理财机构产品的购销合同和客户委托合同,前者主要 基于理财机构的要约而订立,具有明显的产品购销特征;后者基于客户要求而订立,具有明显 的理财计划特征。后者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要存在多种变形,有些形态很难在《合同法》中找 到直接的法律规范。中国内地金融理财服务历史较短,实践经验不够丰富,立法相对滞后。

  (三)理财合同的特殊性

  在实践中,理财合同与一般委托合同不同。首先,委托理财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根据目 前法律法规所创设的委托代理模式,委托人应对受托人受托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除非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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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过错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权益。但是,在现实中,许多委托理财合同都约定了 “保底” 条款,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且享有固定比例的收益,这显然不符合一般的委托代理模 式,难以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其次,委托理财合同也不能被认定为借贷合同。根据法律法规所 创设的借贷关系模式,出借方必须转移货币所有权,借款方则享有对货币的自由处分权,借款 方到期还本付息。但是,至少在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方并不转移货币所有权,而是约定 证券投资范围,由受托方在其权限和投资范围内实际运用资金货币,且到期收益取决于投资收 益的多少,甚至约定损失由委托方自行承担。这又与典型的借贷合同有较大区别。

  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可能具有合伙特征,比如双方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投资管理服 务,有收益共同享受,有损失共同承担。而上述安排相互交织时,情况会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