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相关问題
  (-)合同订立的概念及意义

  合岗的订立,即指_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金达成合意的过程 和事实。合同的订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的意志结果;合同的生效是国家通过法 律评价合同的表现,是法律认可当事人的意见的结果,二者是两个

  层次的问题。

  合同订立的意义在于,标志特定合同关系(法律事实)的开始。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具有合 格的缔约人和意思表示取得一致,即达成合意。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 容 合同的条款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内容,包括提示性合同条 款、合同必备条款以及合同商议条款。首先,提示性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 住所、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质量和数量、合同的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的地点和方 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其次,合同必备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一合同即 不能成立。《合同法》列举的各项条款中,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是主要条款。最后,合同商 议条款指合同必备条款以外,由当事人协商产生的条款。

  2.合同的形式

  合同常用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口头形式简单易行,适合于现货交 易,但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E-mail等。推定形 式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有行动,例如自动售货机等。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应当用书面形式的限于以下3种合同。*9种是不动产 合同:法律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要求进行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 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不动产合同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是有关特殊 的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汽车、飞机等,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 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及时清结的 涉外合同:设立涉外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要约与承语制度

  要约与承诺是产生和制定合同的过程。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 的一种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包括: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 出,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原则上,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 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承诺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接盘。承诺的构成要件包 括:承诺必须由受到要约人做出,其代理人也可以;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也可以向其代理人做出,如果要约人死亡,而合同不需要要约人亲自履行,承诺也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发 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符合“镜像原则”(美国合同理论的概念)。

  (四)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效力及有效要件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

  有拘束当事人各方及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对当事人各方都具有法#效力,$法 约束力: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 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享有请求和保有给付的拘束当事人各方及至第 权利,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工夂的强制力。

  辩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等等。

  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响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 示要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合同的无效

  合同无效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内容赋予法律效果,包括自始 无效与嗣后无效,可以全部无效,也可以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1) 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规定。

  3.合同的撤销

  合同的撤销是指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 灭0合同的撤销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但他是否行使该权利由他自己决定。撤销权不 行使,合同继续有效,撤销权行使,合同归于消灭。可撤销的原因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权由撤销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 更或撤销。撤销权人包括:(1)欺诈、胁迫合同中的受欺诈人、受胁迫人;(2)重大误解合 同中的误解人;(3)乘人之危合同中的处于危难境地的人;(4)显失公平合同中的受重大不 利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 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即除斥期限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的1年。

  4•合同效力的补正

  合同效力的补正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自身具有瑕疵,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 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 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效力待定合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相对轻微,与 合同制度的目的未根本抵触,于是法律允许有权人通过追认消除这种瑕疵,既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又促成交易,还维护了市场秩序。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 处于有效或无效的不确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确定地发生了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 分人订立的合同等。

  5.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以上几种情况尽管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但会发生其他法律后果——返还财产,缔约过 失责任等等。

  (1)返还财产

  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则合同自始归于无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 合同所提供的给付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应予返还。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所有物的返还,所有权的 复归,当原物不存在时,即变为不当得利的返还。

  返还财产的效力表现为:如果原物存在,则返还财产具有物权效力,即优先于普通债权的 效力——当受领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而获得财产 的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则无此优先效力。

  (2)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到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 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 任是区别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项独立的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违反先 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 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等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间 接损失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机会成本。

  (五)合同的履行

  1.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过 程。其主要原则包括:

  •适当履行原则,即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履彳于指债务人

  •协作履行原则,即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

  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

  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过 即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经济合理原则,即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 佳的合同利益。

  •情事变迁原则,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 预见的情事变迁,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 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当事人的抗辩权

  双方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具有抗辩权,即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 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 利。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的行使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 但并不消灭合同。待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之后,债务人仍应履行 其义务,所以这种抗辩权属于一时抗辩权,不是永久抗辩权,具体 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六)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1.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准确地说是合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 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 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合同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合同 的对外效力。

  2.合同的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权利 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定金。

  (七)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以及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 容的变更和合同当事人即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在 《合同法》中又称为合同的转让,所以在《合同法》中,合同的变更 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只有合同订立以后,发生了一 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没有预料到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才能对合 同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2)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需要 经过批准和登记的,还应该履行法定的程序;(3)为了防止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 应该明确规定,变更内容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 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主 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

  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等;(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3)根 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合同的转让包括合同债权的转让以及 合同债务的转让。

  3.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因为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 人约定的事由,或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致使合同关系终止。合同 解除包括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前者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

  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后者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各国的法律规定大不相同。我国《合同法》对此采取了较 为灵活的态度:“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儈况和合同性 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得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最终导致合同法律效力终止的情况。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的清 偿);(2)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当事人之间的 债务相互抵消(债的抵消);(4>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的 免除);(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混同);(6)债务人依法 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由于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或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况的发生,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履行债务);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