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考点解读:合同原理题
  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2>是两方以上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是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

  1999年10月1日以前,我国有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 《技术合同法》。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民法通则》。1999年10月1日以后,新的合同法颁 布和生效。1999年12月1日,*6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主要类别

  1.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陚予一个特地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典型 合同一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2.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双 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崔貧必铜定忖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 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指要物 合同,当事人各方除意见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例 如保管合同。

  5.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大多合同 都是不要式的。

  6. —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合同分为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一时合同

  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例如买卖、赠与合同等。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

  给付即可完成,而是继续卖现的合同。

  7. 主合同与从合同

  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指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即不受制约,而能独立存在,例如铖担保合同。从合同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8. 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指合同 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例如保险合 同、押赌合同、有奖销售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