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点解读:根据现金支出的去向和现金投放渠道分类
AFP考点解读:根据现金支出的去向和现金投放渠道分类
根据现金支出的去向不同,并有利于分析现金投放渠道的变化,现金支出项目(外部)如下:
1.工资性支出。在银行开户单位的所有工资、奖金支出及对个人其他支出。该项目包括以下四个子项目。
(1)国家工资、奖金支出。各级国家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包括军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的三资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临时工、转正前试用期各行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均统计在此项目内。具体包括:
①基础工资。指按职务、职称、级别、工龄和工作时间等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②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③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④工资性津贴。指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具体包括一般住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龄性津贴、其他津贴等。
⑤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价补贴、水电补贴等。
⑥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⑦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探亲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支付的劳动报酬。
⑧生产(业务)奖。指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种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⑨节约奖。指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⑩劳动竞赛奖。指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折价奖。包括由单位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各种奖励,但不包括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由国家体委发放的直接支付给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名次奖和名次奖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的培训奖。
⑩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⑩其他T资、奖金性支出。上列项目以外的国家工资和奖金等。
(2)国家对个人的其他支出。除国家工资、奖金支出以外,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个人的一切现金支出均统计在本项目内,具体包括:
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由国家体委发放的直接支付绐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名次奖和获名次奖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的培训奖。
②有关劳动CFP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指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军烈属优抚金、学生助学金、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及洗理费等。
③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如退休金、工资性津贴、补贴等。
④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指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费、解毒剂、清凉饮料费,以及按照1983年7月19日劳动部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硅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劳保待遇等。
⑤稿费、讲课费、演员演出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指少数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接受其他单位(如学会)组织的一些专门工作(如课题研究、业余设计等),并由组织单位支付的一定报酬;民办教师的各种补助等。
⑥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移民补助费、房屋拆迁费、国家征用土地费、青苗补偿费、出国人员服装费等。
⑦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补贴。
⑧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单位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等。
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等支出。
⑩支付储蓄利息;对购买企业单位股票的个人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CFP保险公司对个人的赔偿支出。
⑩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贴费、退休费,因录取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⑥劳改犯人生活费及收容遣返费。
⑩国家单位购置私人房屋旧料支付的现金。
⑩承包企业的承包费用、代销费用、手续费、销货款提成等支出的现金。
⑩支付动迁户的补偿费。
⑩支付外宾生活赞。
⑥支付个人的其他劳动报酬。
(3)部队存款支出。军队各单位在其存款户提取的现金(不包括军工企业)。
(4)其他单位工资性支出。除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的集体单位、国有企业下属独立核算的集体单位、与集体企业联营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各种奖金及对个人其他支出等均列入此项目(具体归属参照“国家工资奖金支出”和“国家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产品采购支出。指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采购的农副产品、工矿产品、手工业产品及砖、瓦、沙、石等,收购的废品、旧货和收兑金、银及采购其他商品的现金支出。
本项目下设其中项:“农副产品采购支出”。指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包括饮食店、饭店及单位招待所)采购农、林、牧、渔产品的现金支出。
3.行政管理费支出。指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从行政费、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各项费用中支付的非商品性支出的现金和从厂长(经理)基金中支出的现金。
(l)差旅费支出。
(2)水费、电费、邮电费(包括电话、传真、租用线路、邮资、邮票等)支出。
(3)汽车、动力燃料费支出,牌照费、养路费、过桥费、存车费等支出。
(4)运输费、包装费、修缮费支出。
(5)机器设备的安装费支出、各种维修费及耗用材料费支出。
(6)书报费、杂志资料费支出。
(7)印刷费、刻制图章费支出。
(8)其他零星费周支出(上列项目以外的零星支出及备用金支出)。
4.城乡个体经营支出。见城乡个体经营收入(支出)。
5.储蓄存款支出。见储蓄存款收入(支出)。
6.其他CFP金融机构支出。见其他CFP金融机构收入(支出)。
7.居民提取贷款支出。城乡居民在银行、信用社提取贷款的现金支出。
8.汇兑支出。见汇兑收入(支出)。
9.有价证券支出。见有价证券收入(支出)。
10.其他支出。见其他收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