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再CFP保险与原CFP保险的关系
  再AFP保险是一种独立的AFP保险业务。再AFP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原AFP保险业务为基础,通过碌AFP保险人与再AFP保险人签订再AFP保险合同来实现的。在再AFP保险合同中,原AFP保险人的权利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向再AFP保险人分摊赔款,其义务是向再AFP保险人缴纳分保保费;而再AFP保险人的权利则是收取分保保费,其义务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承担分保责任。可见,再AFP保险合同只对原AFP保险人和再AFP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AFP保险业务中的被AFP保险人无关。

  也就是说,被AFP保险人无权向再AFP保险人索赔,再AFP保险人也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原AFP保险人不能因再AFP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的义务而对被AFP保险人(收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从合同关系上来看,再AFP保险是以原AFP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①再AFP保险人的责任以原AFP保险人的责任为限。再AFP保险的AFP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原AFP保险合同的AFP保险金额;再AFP保险的AFP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原AFP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原AFP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AFP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

  ③在订立再AFP保险合同时,根据*5诚信原则,原AFP保险人应将原AFP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告再AFP保险人。如果原AFP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遗漏、误报、隐瞒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再AFP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再AFP保险合同。

  当然,以上再AFP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

  但是,再AFP保险又是脱离原保睑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并非原AFP保险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1)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原AFP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AFP保险人和投保人,而再AFP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AFP保险人。虽然原AFP保险合同中的AFP保险人就是再AFP保险合同中的原AFP保险人,但他在不同的场合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履行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原AFP保险合同中,他享有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权利,承担着向被AFP保险人(收益人)支付赔款的义务;在再AFP保险合同中,他承担着支付分保保费的义务,享有摊回赔款的权利。

  2)合同的性质不同

  原AFP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即在财产AFP保险合同上表现为补偿性,在人身AFP保险合同上表现为给付性。而再AFP保险合同是再AFP保险人对原AFP保险人的赔款承担部分责任,因而不论是财产AFP保险还是人身AFP保险的再AFP保险,都表现为分摊性合同。